Tuesday, 11 June 2013
商品和服务出口
商品和服务出口
实现和遣返期间单位在经济特区(SEZ)
请注意授权经销商银行AP(DIR系列)通函第91号,2003年4月1。
在帕拉的规定方面的A说,圆形,实现遣返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在经济特区(SEZ),时间限制被废除了。
2。
现在已经决定位于经济特区的单位,要实现和遣返,货物/软件/服务的全部价值,印度的出口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内。
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内任何时间延长可能授出的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由印度储备银行。
3。
上述变动将适用,并即时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接受审查。
4。
必要的修订日期为2000年5月3日通知No.FEMA.23/RB-2000 [外汇管理(商品和服务出口)规例“,2000年已颁布韦迪之通知No.FEMA.273/2013-RB,4月25日
2013通知随GSRNo.342(E)于2013年5月29日。
5。
AD分类 - 我的银行可能会请关注其成分和客户带来本通函的内容的通知。
6。
本通函所载的方向,已根据第10(4)及11(1)我国外汇管理法“,1999年(第42号)和不损害许可/批准的情况下,如果有的话,需要根据任何其他法律。
我们提供SRVICES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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