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1 June 2013

商品和服务出口

商品和服务出口 实现和遣返期间单位在经济特区(SEZ) 请注意授权经销商银行AP(DIR系列)通函第91号,2003年4月1。 在帕拉的规定方面的A说,圆形,实现遣返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在经济特区(SEZ),时间限制被废除了。 2。 现在已经决定位于经济特区的单位,要实现和遣返,货物/软件/服务的全部价值,印度的出口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内。 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内任何时间延长可能授出的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由印度储备银行。 3。 上述变动将适用,并即时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接受审查。 4。 必要的修订日期为2000年5月3日通知No.FEMA.23/RB-2000 [外汇管理(商品和服务出口)规例“,2000年已颁布韦迪之通知No.FEMA.273/2013-RB,4月25日 2013通知随GSRNo.342(E)于2013年5月29日。 5。 AD分类 - 我的银行可能会请关注其成分和客户带来本通函的内容的通知。 6。 本通函所载的方向,已根据第10(4)及11(1)我国外汇管理法“,1999年(第42号)和不损害许可/批准的情况下,如果有的话,需要根据任何其他法律。 我们提供SRVICES相关 出口单位设置 出口的房子设置 出口相关的任何符合或任何服务企业 出口指引跟进 联系proglobalcorp@gmail.com“ + 91 99715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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