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31 July 2013

员工持股计划从外国雇主应在印度,如果这些涉及到在印度的雇员所提供的服务


员工持股计划从外国雇主应在印度,如果这些涉及到在印度的雇员所提供的服务



在测评的情况下,外国公司的雇员,只有这样职工持股比例应课税其中涉及到在印度这样的测评提供的服务

在本案中,测评,外国公司的雇员已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而他的任务在印度。
因此,他提供税在印度赢得了职工持股量的比例,即,数天,他在印度转让比例。
然而,在构图时评估带来的AO股票期权帐户中的全部金额赏钱征税。
在上诉中,CIT(A)允许测评的上诉。
冤死收入提起即时上诉。

法庭认为有利于测评作为下:

1)原则德里的'我'板凳的情况下Asstt。
CIT诉Ellin'D'Rozario [IT上诉2005年,于2008年5月12日第2918号“(新德里)]仅相称的薪水将是在印度纳税,通过测评活动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直接关系
到任何印度特定的工作或活动;

2)在本案中,这是不争的测评只在印度在短期内和在它之前,他没有做任何连接的服务在印度的任何活动;



3)由于测评没有在印度提供服务的整个交付期间,应用命题放下(同上),只有这样职工持股比例将在印度纳税由于涉及到在印度的测评提供服务。
- ACIT五ROBERT ARTHUR KELTZ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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